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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塔式起重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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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塔式起重机评估报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1-9-4 00:00:00 浏览:  6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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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
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铭评报字[2021]第 16179 号(共二册 第一册)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Zhong Ming (Bei jing)Assets Appraisal International Co.Ltd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册目录
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 况….6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8
五、评估基准日.............................................. 9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2
十、评估结论 .............................................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4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16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
Zhong Ming (Bei jing)Assets Appraisal International Co.Ltd
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
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
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九、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
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市场价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十、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
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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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
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铭评报字[2021]第 16179 号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盾保”)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经济行为:杭州新盾保拟从市场购买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由于起重机安
装所在城市对设备安全性的特殊要求,杭州新盾保不能采购市场成品设备,需按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定制,为保证设备购置价格的公允性、可靠性,博信股份委托本公司对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确定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杭州新盾保拟购买资产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的市场价值。
四、评估范围: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21 年 3 月 31 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评估方法:市场法。
八、评估结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
机在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 1883.00 万元(金额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叁万元整)。
九、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下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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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一)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选取的均为完全权属状态下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三)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由于本次评估报告的目的为拟购买资产事宜,因此,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为符合技术参数的设备,评估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企业人员提供的资产情况后假定提供的情况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进行测算。
(四)本次委托评估资产价值均为国产全新的设备含税价,均不包含运费与安装,包含质保;本次评估的价值为委托人指定的符合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的该类型设备市场价值,如在实际购买中参数及相关要求有变动,不可以直接引用本评估报告,需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次评估是为委托人拟购买资产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未指定购买的厂家等信息,因此,无特定的产权持有人。
(六)本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下的价值,该价值估特
别扣除了被特殊条款或情形抬高或降低的估计价格,如非典型融资、售后租回、相关人员给与的特别优惠或考虑,或仅对特殊拥有者或买方可行的价值因素。
(七)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
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十、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即从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一、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为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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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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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
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正文
中铭评报字[2021]第 16179 号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盾保”)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评估项目的委托人为博信股份,资产购买人为杭州新盾保,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概况
名 称: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61507618N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 8 号姑苏软件园 B2 栋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23000.00 万人民币经营期限:1993 年 05 月 0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对外投资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杂品、家居饰品、婴儿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润滑油、汽车零配件、办公设备耗材、电力设备、光电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维护和销售;商务信息评估;技术开发、技术评估、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增值电信业务;通讯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光电产品、通讯器材、机电设备、计算机设备的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移动通讯终端(包括移动电话机、数据终端)、通讯器材、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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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讯器材周边产品及零配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维修、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
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购买人概况
名 称: 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J12QW6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198 号 A-B102-1418 室法定代表人:林泽杭注册资本:4800 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2020 年 08 年 28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矿石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
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委托人与资产购买人之间的关系资产购买人杭州新盾保为委托人博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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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二、评估目的
确定6台25吨塔式起重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杭州新盾保拟购买资产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为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的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为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25 吨塔式起重机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技术参数:满足最大起重量为 25 吨、臂长 80m 的的塔式起重机2.配置性能及要求
(1)需有良好的配件保障及售后服务、设备使用过程中供方专人跟机维保。
(2)设备进场前需进行外观清洗、防锈、喷漆等工艺处理;整机颜色橘红色、主梁外侧喷涂购买方规定标识。
(3)起重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满足
工程施工需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操作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3.价格内涵
本次委托评估的价格内涵为不考虑具体生产厂家,不含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质保期 1 年,在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条件下该型号塔式起重机市场平均含税购置价格。
(二)企业申报资产法律、经济、物理状况
1.权属状况资产均为完全产权状态。
2.技术状况该设备完全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
3.物理状况资产均为全新状态。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二)价值类型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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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关税区内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三)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一)根据评估委托合同之规定,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委托人为了最大程度地达成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的接近,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而确定的。
(三)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市场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博信股份《总经理会议纪要》;
2.博信股份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4.《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 号,2017);
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6.其他与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 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 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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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35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 37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 39 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3.《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 号);
1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财政部 2006 年颁布)。
(四)权属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为拟购买的塔式起重机,不需考虑权属依据。
(五)取价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与设备相关的资料;
2.《2021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3.市场询价资料;
4.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相关作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2.委托人撰写的《关于进行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3.委托人承诺函;
4.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质量控制制度及质量控制规范暨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5.评估人员现场清查核实记录、现场勘察所收集到的资料,以及评估过程中参数数据选取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
6.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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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其主要逻辑可用公式表述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其中,对于未指定厂家的重置成本的确定,一般采用综合估价法,综合估价法是根据设备的主材费和主要外购件费与设备成本费用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通过测算设备的主材费和主要外购件费用,计算出设备的完全制造成本,并考虑企业利润和设计等费用,确定设备本体的重置成本。结合本次杭州新盾保购买资产的评估目,由于评估对象及范围是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的该类型设备,其并未对设备的主材、外购件等信息进行明确指定,因此,无法确定设备的材料费和主要外购件费用,且受报价单位关于制造设备相关保密资料无法完整搜集等因素影响,成本法评估无法准确确定生产企业对于该类设备的利润及设计等费用,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成本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特性,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为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的该类型设备。从资产本身角度考虑,截止基准日资产尚未采购,未实际投入运营,无法准确测算其收益;从市场租赁角度考虑,对于该类型设备的租赁费用受工程难易程度及相关工程要求的影响,无统一规范的市场价格,无法准确预测其租赁收益,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
由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杭州新盾保预购买的资产为全新设备资产,可直接从同类设备生产厂家确定其价格,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更贴近市场,能够更客观的体现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的介绍
市场法是以与委估对象相类似的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可比实例,将可比实例与委估对象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时间、个别因素的修正后得出修正价格;再将修正价格以一定的算术方法处理后从而得出委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可比案例交易价× K1× K2× K3
K1——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K2——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K3——资产状况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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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指导委托人清查资产、填报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评估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根据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评估说明进行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人及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由于企业所处运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变化着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便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充分支持我们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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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 6台 25吨塔式起重机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在本报告中是指拟采购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完全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
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按设备设计用途和功能在经济耐用年限内持续使用。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无重大变化假设:是假定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无不利影响假设:是假定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委托人的待估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假设被评估资产无权属瑕疵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项已全部揭示;
5.假设委估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涉诉事项、或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涉诉事项已全部揭示;
6.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的 6 台 25 吨塔式起重机在满足资产购买人全部技术参数及配置性能要求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 1883.00 万元(金额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叁万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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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选取的均为完全权属状态下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三)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由于本次评估报告的目的为拟购买资产事宜,因此,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为符合技术参数的设备,评估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企业人员提供的资产情况后假定提供的情况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进行测算。
(四)本次委托评估资产价值均为国产全新的设备含税价,均不包含运费与安装,包含质保;本次评估的价值为委托人指定的符合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的该类型设备市场价值,如在实际购买中参数及相关要求有变动,不可以直接引用本评估报告,需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次评估是为委托人拟购买资产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未指定购买的厂家等信息,因此,无特定的产权持有人。
(六)本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下的价值,该价值估特
别扣除了被特殊条款或情形抬高或降低的估计价格,如非典型融资、售后租回、相关人员给与的特别优惠或考虑,或仅对特殊拥有者或买方可行的价值因素。
(七)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
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委托合同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评估委托合同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
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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