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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对《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王寿群、方志刚、阮军日期:2021 年 8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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