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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1 年 9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为《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于2021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9429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72%。
本所委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65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65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9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及其他事项说明如下:
议案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9055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7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顾 侃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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