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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硅宝科技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普海 联系电话:028-85534775保荐代表人姓名:盖甦 联系电话:028-85534775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主要问题:本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累计时间
已超过六个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水平,本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及时选聘董事会秘书。
(2)整改情况: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尚未选聘董事会秘书。
项 目 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助、套期保值等)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无 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1、公司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承诺:“(1)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是 不适用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15249 万元且 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6536 万元;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47652 万元且 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26968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公司投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2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出具如下限售承诺:“(1)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 是 不适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3、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是 不适用
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总裁李步春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是 不适用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原董事郭弟民为公司大股东,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09 年 7 月 20日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
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 是 不适用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6、公司董事郭斌为王有治、郭弟民之一致行动人,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20 年 5 月 6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是 不适用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7、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 2020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硅宝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硅宝科技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硅宝科技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硅宝科技的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是 不适用
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硅宝科技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硅宝科技。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硅宝科技产生直接或者间
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硅宝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硅宝科技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硅宝科技。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硅宝科技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硅宝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8、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赵玉锋、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人精选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天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赖宗文、张先银、郭灵、刘子立、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是 不适用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管-招商银行-中意资产-卓越星辰 7号资产管理产品、蔡昀茜、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能平、上海海港宾馆有限公司、和奔流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无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普海 盖 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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