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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1 页 共 3 页
5、公司就本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本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7、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
二、独立董事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影响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暂时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暂时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2 页 共 3 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艳梅) (孙进山) (谢兰军)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3 页 共 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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