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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提高资金的收益。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王典洪、程名望、潘红波2021年 9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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