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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为高效持久的汇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于燮康 李兴尧 刘永宝
2021年 9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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