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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1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九月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 21114352 股 A 股普通股。已回购的 21114352 股 A 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其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46487.05 万股的 2.05%。其中,首次授予 2717.52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1.86%;预留 282.48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4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当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2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公布之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5.37 元/股。
八、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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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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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5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劲嘉股份、本公司、公司、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指上市公司 分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对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有效期 指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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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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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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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0 人,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10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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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6487.05 万股的 2.05%。其中,首次授予 2717.52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1.86%;预留 282.48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4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目前总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本的比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例
侯旭东 董事、总经理 80.00 2.67% 0.05%李德华 董事、副总经理 75.00 2.50% 0.05%黄华 副总经理 70.00 2.33% 0.05%
董事、副总经理、李晓华 60.00 2.00% 0.04%董事会秘书
吕伟 副总经理 60.00 2.00% 0.04%
富培军 财务负责人 34.00 1.13% 0.0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2338.52 77.95% 1.60%
术)人员(234人)预留 282.48 9.42% 0.19%
合计 3000.00 100.00% 2.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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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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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之授权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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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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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5.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0%;
(二)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确定,即 5.37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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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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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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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得分X X≧80 6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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