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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北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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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北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久遇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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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570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大北农”)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2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目录
目录 .................................................. 4
释义 .................................................. 5
正文 .................................................. 7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15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5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6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7
七、关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17
九、结论意见 ............................................. 184释义
大北农、公司 指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
激励对象 指
(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 指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予价格 指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时间段
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 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时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解除限售条件 指足的条件《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激励计划(草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考核办法》 指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业务指南第 9 号》 指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6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大北农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份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大北农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385
股票简称 大北农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06956C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19 层 1901A
法定代表人 邵根伙
总股本 414128.1853 万元
成立日期 1994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0 月 26 日 至长期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畜牧和兽医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动物营养保健品的技术开发;农业信息技术开发、服务;销售饲料;出口本企业生产的饲料、动物营养保健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经营范围 销售兽药(严禁经营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饲料加工(限分公司经营);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7(XYZH/2021CDAA90206)及公司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1 年 9 月 8 日,大北农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其中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8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向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倾斜(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回购其已经被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00 人,主要为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此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9
①认同并遵守大北农企业文化以及核心理念;
②入职满两年(特殊岗位单独考虑)且人事级别为 B 级及以上的干部;
③在职期间业绩突出或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或未来可能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于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完成的股份。截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85556083 股,该部分股票均将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5556083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41281853 股的 2.0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预留授予权益。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布日公司总数(万股)
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朱信阳 公司执行总裁 100 1.17% 0.024%
2 董晓玲 产业高级副总裁 70 0.82% 0.017%10
3 魏红星 产业副总裁 70 0.82% 0.017%
4 吴崇才 产业副总裁 60 0.7% 0.014%
5 陈红心 产业总裁助理 55 0.64% 0.013%
6 其他员工 8200.61 95.85% 1.98%
合计 900 人 8555.61 100.00% 2.07%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载明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整体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回购的股份,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的安排规定如下:
1、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本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11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12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5、禁售期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等,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3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如下:
1、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3 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4.0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3.97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内容作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14
第九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3)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程序,本次股权激励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15
象为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根据公司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公司拟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四)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五)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6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关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经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7
九、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程序,本次股权激励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1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陈惠燕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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