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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发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邓沫2021 年 9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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