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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核查《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说明。
1(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 桃 张盛东 刘召军2021年9月8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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