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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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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5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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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1-075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8月 25 日、9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号、2021-074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9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9月 10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8月 25 日、9月 3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2 人,共持有 328144577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3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 327355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78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5%。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 29887693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965%。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29267644 股,占公司 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0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 2/3 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实施并部分调整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77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7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7421%,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1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504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4%;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245%;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267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77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7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7421%,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1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504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4%;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245%;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267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3、已回购股份的注销安排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77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75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7421%,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1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504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54%;反对 3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245%;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267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冯伟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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