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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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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久遇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5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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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事项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北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关于激励对象资格、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5、公司已作出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益婴美乳业有限公司增资和受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结合目标公司资产评估价值及市场价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立彦、李 轩、付文革2021年 9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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