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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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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6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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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
之一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因质押违约,于 2021年 8 月 16 日至 8 月 2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卖出 1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0002%;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 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因质押违约,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完成 4800 万股司法过户手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71%(以下简称“本次被动减持”)。本次被动减持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由 26.81%降至 26.10%。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GrifolsS.A.(以下简称“基立福”)持有上市公司 17661658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20%。
上海莱士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07 号),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表示关注。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海莱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上海莱士股东近期变化情况进行了相关尽职调查,向上市公司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基立福发送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访谈问卷》,并在收到各方签署确认的问卷反馈后履行了后续核查程序。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根据上海莱士 2021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 1160441273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 17.22%,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 651797435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 9.67%,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莱士股份 1812238708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26.89%;基立福所持上海莱士股份为 1766165808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 26.20%,两方控股股东合计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与基立福较为接近。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莱士中国,上海莱士的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Kieu Hoang(黄凯)。
根据上海莱士 2021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155667696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17.14%,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 603797435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8.96%,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莱士股份 1759465131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26.10%;基立福所持上海莱士股份为 1766165808 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26.20%,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
截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的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比例已经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
表决权比例,实际支配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数据,截至2021年 9 月 7 日,上海莱士 5%以上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基立福 1766165808 26.20
2 科瑞天诚 929429534 13.79
3 莱士中国 571911853 8.48
截至 2021 年 9 月 7 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2940448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27%;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8798743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72%;二者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3.99%的股份;同时,基立福持有上市公司 176616580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20%股份。
(二)上海莱士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根据基立福于本次被动减持后签署确认的问卷及《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基立福承诺自 2020 年上海莱士完成收购 GDS45%股权交易的 36个月内,不谋求上海莱士的控制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基立福仍然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应因其成为上海莱士第一大股东而被认定为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科瑞天诚、莱士中国于本次被动减持后签署确认的问卷及《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尽管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均未主动放弃上海莱士控制权,但由于持股数量被动降低,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上海莱士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
以及基立福、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签署确认的股东访谈问卷,上海莱士现任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其中:基立福在非独立董事中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在非独立董事中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因此,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及基立福均不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1、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上市规则》:“17.1(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文》”):“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解答》”):“问题 10、关
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
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2、《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根据上海莱士、Grifols S.A.(以下简称“基立福”)、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科瑞股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第 7.01 款:“基立福提名董事 (a)自基立福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之时起以及之后,公司及科瑞股东应,且应各自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促成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行使各科瑞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批准、通过及修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文件),以使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的董事会中三分之一的非独立董事(如由此得出的董事人数包含小数,则应舍去小数点后尾数,向上取最接近的整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总人数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据此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两名。基立福股东提名或者以其他方式委任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单独称为一名‘基立福提名董事’,合称为‘各基立福提名董事’。公司和科瑞股东应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的行动(包括合法行使科瑞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批准、通过和修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文件),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实现任命该等基立福提名董事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3、2020 年上市公司收购 GDS 股权中,相关方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1)2020 年上市公司收购 GDS45%股权的交易中,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相关方面共两次出具《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1
承诺主体:科瑞天 承诺内容:1、不会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2、本次交诚、莱士中国、郑 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包跃文、Kieu Hoang 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黄凯) 放弃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
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
《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2
承诺内容: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继续促承诺主体:科瑞天 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2、本承诺诚、莱士中国 人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任何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提名的董事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将与莱士中国/科瑞天诚/其提名的董事进行事先充分协调并
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一致意见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行使表决权。
(2)基立福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2020 年上市公司收购 GDS45%股权的交易中,基立福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Grifols S.A.(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通过公司交易的方式向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投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参与本次交易是基于本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及上海莱士未来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发展上海莱士相关业务。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谋求上海莱士的控制权。该等承诺不排斥本公司在上海莱士发行新股时购买该等新股以维持本公司在上海莱士 26.20%的持股比例。”综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已确认其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未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本次被动减持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的影响,以及为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各方拟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被动减持后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陈杰先生、郑跃文先生、徐俊先生、Tomás Dagá Gelabert 先生、David Ian Bell 先生、TommyTrong Hoang 先生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杨翠华先生、谭劲松先生、彭玲女士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组成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 Binh Hoang先生、李尧先生为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监事胡维兵先生组成上市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陈杰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 Tommy TrongHoang 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同其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聘请陈杰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聘请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出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继续聘请刘峥先生出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正常履职,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正常。
本次被动减持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职,保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三会运作一切如常。综上所述,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
(二)为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各方拟采取的措施
本次被动减持后,上海莱士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市公司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将继续履行各方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及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中所承诺内容。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被动减持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并且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结合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构成情况,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莱士已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同时,在本次被动减持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职,保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三会运作一切如常;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将继续履行各方分别于 2019年 3月 25日及2019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中所承诺内容。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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