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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 指派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就国轩高科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国轩高科的保证 即国轩高科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2 日
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138346792B 的《营业执照》 国轩高
科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566 号; 法定代表人为李缜; 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28054.4489 万元; 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营范围为: 锂离子电池及
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锂离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数字化电器设备 配网智能化设备及元器件 三箱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承装; 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承装; 节能环保电2
器及设备、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 变压器、变电站、大型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4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证监许可[2015]662 号《关于核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同意江苏东源电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 9 家企业以及李晨等 42 名自
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 99.26%的股份
并向李缜、王菊芬、吴永钢、陈林芳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由此实现重组上市。
前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8日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及修订相应条款的议案》 决定将公司中文名称由“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由“东源电器”变更为“国轩高科” 股票代码为: 00207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轩高科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轩高科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国轩高科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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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 公司(含
子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4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 锁定期最长 36 个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不超
过 3133684 股 受让价格为 12.70 元/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现存有效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共持有公司股票 7570726股。因此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标的股票约 10704410 股 约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总股本的0.84%。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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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f)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g)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其他重要事6
项如下: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李缜先生的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的配偶等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 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
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李缜先生的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的配偶等持有人交易相关提案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无需回避。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共计 10人 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及其直系亲属的配偶共计 2人 以
上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 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仍存续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仍存续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之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7
1.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
充分征求了意见 并审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指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 (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
益共享机制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 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的发展活力。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监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8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和持有人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使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
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1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9
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 公司应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3.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3)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
(4) 出现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1%
的;
(5) 触发兜底等安排但未能如期兑现的;10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完毕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 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公告 披露内容至少包括减持期间、股份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进行减持的部分 还应当披露受让
方与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 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至少应包
含如下内容: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之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
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郑江文 律师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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