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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9月9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授予18名激励对象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勋
2021 年 9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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