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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2021年 9月 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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