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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自用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将上述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审议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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