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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刘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单华夷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富荣先生、贾利明先生、刘燕女士、王刚先生、杜建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郝海青先生为财务总监。上述人员的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任 斌额尔敦陶克涛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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