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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确认并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8212200股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 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本次收购事项是公司为落实整体战略规划而发生的,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合肥达实股权的事项。
三、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拟对 4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8.8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0 元/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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