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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本次转让惠州市悦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悦庭”)49%股权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本次通过转让惠州悦庭49%股权方式引入合作方的事项综合考虑了公司后续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华”)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公司综合考虑了业务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杨在峰刘广灵202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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