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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王靖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靖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王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王靖女士、罗樨女士、崔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靖女士、罗樨女士、崔进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并以授予价格 209.7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330 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并以授予价格 209.71 元/股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660 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119000 万元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0%),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韦少琨、辛珠、桂水发、刘建忠2021 年 9 月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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