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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执行,根据公司 2020 年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结合公司实际考核确定的。考核结果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解川波、潘自强、郭孝东、王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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