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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姓名 签名郭志成张继国汪献忠
2021 年 9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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