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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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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9-13 00:00:00 浏览:  6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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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信诺股票代码:300252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昌华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一致行动人:张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2021年9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本报告书 指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金信诺 指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52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黄昌华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鑫金诺 指 盐城大丰高鑫金诺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2019年 5月 16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曾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2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分别于 2021年 6月 29日、2021本次权益变动 指
年 9 月 11 日与相关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合计减持股份 34949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06%,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6.07%。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黄昌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1061968****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方式 0755-2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张田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621011973****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方式 138****0634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金信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张田女士系黄昌华先生的妻姐,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24 日期间因个人资金安排需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5500000 股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其在国泰君安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
通知和规定,对相关股票质押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合计处置股份29449576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直接持股数 占公司总 占回购后公司 直接持股数 占公司总 占回购后公司量(股) 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量(股) 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黄昌华 181490025 31.45% 31.50% 146540449 25.39% 25.43%
张田 23899010 4.14% 4.15% 23899010 4.14% 4.15%
合计 205389035 35.59% 35.65% 170439459 29.53% 29.58%
注:上述合计数据尾数有差异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昌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81490025 股 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1.45%,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30.50%,其通过前海欣诺间接持有公司0.3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张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3899010股 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14%,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4.15%;黄昌华先生与张田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20538903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5.59%,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35.65%;总计持有公司 35.94%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昌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465404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5.39%,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25.43%,其通过前海欣诺间接持有公司 0.35%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38990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14%,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4.15%;黄昌华先生与张田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704394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9.53%,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29.58%;
总计持有公司 29.88%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2019年 5月 16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曾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2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分别于2021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9 月 11 日与相关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合计减持股份34949576股,占公司总股本 6.06%,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6.07%。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2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 5500000 股转让给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总股本 0.95%,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0.95%,主要情况如下:
减持期间 成交价格(元) 成交股数(股) 股份种类
2019年 9月 19日 10.28 2151295 无限售流通股
2019年 9月 20日 10.54 1658598 无限售流通股
2019年 9月 23日 10.53 928145 无限售流通股
2019年 9月 24日 10.41 761962 无限售流通股
均价/合计 10.42 5500000 —
注:上述合计数据尾数有差异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2、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 2021年 6 月 29日、2021年 9月 11日与相关方与相关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合计转让股份 29449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0%,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5.11%,主要情况如下:
2021年 6月 29日,黄昌华与曹升及国泰君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黄昌华在国泰君安的部分股票质押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黄昌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曹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1549576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2%,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2%。2021 年 7 月,黄昌华与曹升及国泰君安就该次股份转让事项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该次股份转让事项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1 年 8 月 31 日,黄昌华与高鑫金诺及国泰君安对相关股票质押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事宜及《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黄昌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高鑫金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79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3.10%,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3.11%。
2021 年 9 月 11 日,黄昌华与高鑫金诺及国泰君安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本次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三)2021 年 6月 29日股份转让事项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出让方(甲方):黄昌华受让方(乙方):曹升质权人(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金信诺11549576股股票的行为。
1.2 “标的股份”: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丙方的金信诺11549576股股票。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作为质权人同意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6月28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11%,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56元/股,转让价款共计64215642.56元人民币。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7%转让价款即10916659.24元人民币;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剩余83%转让款即53298983.32元人民币。
甲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83%部分(即53298983.32元人民币)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的丙方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存续交易负债进行部分现金偿还之日。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乙方首笔付款即10916659.24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当日或次一工作日甲方必须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2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53298983.32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立即(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之日起生效。”2.《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股份转让协议》中 4.1条约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7%转让价款即 10916659.24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壹万陆仟陆佰伍拾玖元贰角肆分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7%转让价款即 10916659.24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壹万陆仟陆佰伍拾玖元贰角肆分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股份转让协议》14.1 约定‘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之日起生效。’改为‘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3、《股份转让协议》14.4(2)款后增加:‘(3)若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或本次股权转让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审核批准,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4、《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余条款不变。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适用《股份转让协议》。
5、本补充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已于签订日 2021 年 6 月 29 日生效。
6、本补充协议一式玖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其余用于向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使用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2021 年 9月 11日《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出质人/出让方(甲方):黄昌华受让方(乙方):盐城大丰高鑫金诺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权人(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丙方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52.SZ,证券简称:金信诺)17900000 股股票的行为。
1.2 “标的股份”: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给丙方的金信诺 17900000股股票。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作为质权人同意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3.1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8.38元/股,系为基准日(即2021 年 8 月 30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 80%、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的 83.97% 。转让价款共计 150002000.00 元人民币。
3.2 甲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就转让价款用于具体偿还一笔合约或偿还多笔合约的具体分配比例、偿还顺序(即偿还交易相关费用、违约金、利息、初始交易剩余金额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费用的顺序)等均由丙方与甲方沟通一致决定。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17%转让价款即 25500340.00 元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指定账户支付剩余 83%转让款即 124501660.00元人民币(以收款账户实际到账为准)。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乙方首笔付款即 25500340.00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当日或次一工作日,甲方应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2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 124501660.00 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签字,乙方、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昌华持有公司 131417004 股限售股份(全部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 22.77%,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的 22.81%;
其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109903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04%,占回购后公司总股本的 19.0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金信诺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 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B座26层
股票简称 金信诺 股票代码 30025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黄昌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业八路171号文竹园15栋701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披露前直接持有拥有权 持股数量:205389035股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35.59%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 持股数量:170439459股持有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29.53%变动比例
是 □ 否 □
其它: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如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 否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 否 √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是 □ 否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高鑫金诺协议转让 3.10%股份的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是否已得到批准认,并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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