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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90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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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90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9-10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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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
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建国,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经查明,李建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11 月,李建国通过向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或“公司”)出售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方式取得皇氏集团 3552.04万股股份,成为皇氏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李建国承诺上述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2014年至 2017年)不得转让,在 2017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约定的盈利承诺与补偿责任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上述股份。
2017 年 5 月 12 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因公司董事宗剑— 1 —
帮助李建国偿还约 1.9亿元欠款,李建国于 2017 年 3月 9日将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32177249 股质押给宗剑作为还款担保。2017年 5月 9日,上述质押股份因李建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全部被司法划转至宗剑,违反了李建国关于业绩承诺期内股份不得转让的承诺。
李建国在明知负有业绩承诺责任的情况下,于 2017 年 3 月办理股份质押手续,且因股票质押被司法划转股份的价值约 3.57亿元(以 2017 年 5月 1日至 5月 8日交易日皇氏集团股票收盘价均值计算),远高于宗剑帮助李建国偿还的欠款金额 1.9 亿元。
李建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3条、第 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建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皇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2 —
对于李建国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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