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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事宜。
(以下无正文)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段逸超 马 中 吴建海
2021 年 9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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