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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蔡亮发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佘培先生、李明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曹洪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赵卫国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葛永波、刘学生、何俊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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