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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以 35.87 元/股的价格合计授予 6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 颀 周剑峰2021 年 9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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