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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王晓东、刘治钦、汪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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