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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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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1-9-18 00:00:00 浏览:  7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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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5证券简称:通光线缆编号:2021-077债券代码:123034债券简称:通光转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原文修订后号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江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批复》(商资批[2008]110号)的批复,在江苏批复》(商资批[2008]110号)的批复,在江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20684400003504。 代码为:91320600732524934W。
第五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渤海路169号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2
邮政编码:226103169号邮政编码:226103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6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的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8担保;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上通过(如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则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9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上市的证券交易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10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12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予的其他职权。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股份作出决议;
会审议。(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13关联交易的权限为: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定下列交易事项: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据;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算数据;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万元;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额未超过500万元;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万元。
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5)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规定。
过100万元;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值计算。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等),均须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须报经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东大会审议批准。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关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计计算范围。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交
(四)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之一。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14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的人员;
(九)监管机构认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九)监管机构认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属企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公开发行的《中国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露信息的期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15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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