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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李建浔卓曙虹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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