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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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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9-17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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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0证券简称:双林股份公告编号:2021-04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海金石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1浙02民初1907号),公司与被告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新金沙江”)、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合同纠纷案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法定代表人:邬建斌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2、被告:
(1)被告一: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钢
(3)被告三:胡钢
(4)被告四: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100号东方大厦106室-142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被告五: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三幢二单元4-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6)被告六:范美
(7)被告七:乔建中
(8)被告八:赵文灿
(9)被告九:王新胜
(10)被告十:刘家康
(11)被告十一:查雪英
(12)被告十二:于绚
(13)被告十三:何振宇(14)被告十四:于正一
(15)被告十五:王丹芗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股票代码:300100)共1380547股,并配合原告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与注销股份。如不能足额交付股份的则应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折价款=24.98元/股*交付
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80090000元现金补偿款。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214576064.9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14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万元,诉讼担保保险费16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至被告十五以各自在被告一的出资比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系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企业,A股简称“双林股份”,股票代码300100。
被告一宁海金石为双林投资原股东,原持有双林投资26.10%的股权。
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为被告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被告三胡钢为被告二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被告四至被告十五系被告一宁海金石的合伙人。
2、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被告一持有的双林投资26.10%的股权,其中股份对价42021万元(对价股份数16721448股,发行价格25.13元/股),现金对价18009万元,交易价格合计60030万元。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第1.1条约定,被告一承诺双林投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万元、25200万元、34300万元和41200万元。第1.2条约定,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被告一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补偿。
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修改《购买资产协议》第4.2.4条,对本次交易不再设置调价机制。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补偿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述协议已经必要的程序审议,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477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双林投资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为-9426173.62元。双林投资2020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告一宁海金石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元)应补偿股份数(股)现金补偿金额(元)
宁海金石214576064.9813805471800900004、原告要求被告一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2021年5月24日,原告出具《告知函》,请求被告一向原告补偿股份1380547股、补偿现金180090000元。
2021年7月15日,原告出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事项的催告函》,催告被告一在2021年6月23日前足额履行2020年业绩补偿责任,否则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请求被告一支付补偿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但至今,被告一仍然不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若公司胜诉,实际收到款项将增加当期公司利润总额,如果全额收到诉求款项,将增加投资收益18009万元,同时影响当期利润增加,最终以法院判决金额及执行结果为准。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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