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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清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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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清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平淡 发表于 2002-4-29 00:00:00 浏览:  5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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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

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公司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议股东、监事会或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公告当日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资产评估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还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以外事件等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和提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书面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第二十四条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

项属于以下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须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提议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有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字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和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九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五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质询。

第五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日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公司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都应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该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时,不得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任何对提案的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的表决投票。

第六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

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

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人员。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七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中途退场。

第七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携带宠物者;

(六)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八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八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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