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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了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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