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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谭永丰、赵龙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上市保荐书
目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13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12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1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15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17
七、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7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21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213释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交科、发行人、公司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符冠华和王军华广州市国资委指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对象、珠江实业集团指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国发基金指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苏交科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广州珠江实业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91421794股股票之行为本次发行股票《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股份认购协议》指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符冠华、王军华关于苏《股份转让协议》指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战略合作协议》指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本上市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JSTI GROUP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注册资本971405980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大鹏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025-86576542传真:025-86576666公司网站: www.jsti.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两大类,其中,工程咨询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是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苏交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工程咨询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已形成以规划咨询、勘察设计、环境业务、综合检测、项目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企业集团,业务领域涉及公路、市政、水运、铁路、城市轨道、环境、航空、水利和电力等行业,提供包括投融资、项目投资分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运营养护、新材料研发的全产业链服务。
1、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的服务行业,为工程建设从投资决策到建设实施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的智力密集型行业,包括规划咨询、勘察设计、环境业务、综合检测、项目管理等,业务领域涉及公路、桥梁、港口河海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水利工程、水文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咨询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二是为工程的实施提5供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控制。
2、工程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模式。工程承包业务主要指受业主委托,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资产总计1374845.591428838.371335113.901225397.94
负债总计828967.55883739.32820429.13770795.66
所有者权益合计545878.04545099.06514684.77454602.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510988.21509839.37481973.41424257.3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97647.77549936.00596718.61703013.33
营业利润18431.7152286.2487848.7374896.88
利润总额18192.5150753.3987608.5175010.19
净利润14729.9641474.9473663.6364380.5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4438.9238831.6772361.3462328.15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6863.2978461.3968461.096070.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310.72-29290.38-34081.9359375.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960.84-27625.76-78673.0157095.1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614.42-1270.281963.44-818.8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1827.5820274.97-42330.41121722.43
64、主要财务指标2021-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财务指标
/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流动比率(倍)1.461.431.411.33
速动比率(倍)1.451.421.411.32
资产负债率(合并)60.30%61.85%61.45%62.9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0.390.900.931.31
存货周转率(次)20.8169.1668.5169.43
总资产周转率(次)0.140.400.470.61
利息保障倍数(倍)3.674.637.376.55
每股净资产(元/股)5.625.615.305.62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0.790.810.700.0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740.21-0.441.50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合并)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额(合并)7、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8、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普通股份总数9、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策性风险公司所从事的工程咨询业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环保政策、全国各地的环境污染状况等密切相关。国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发展模式以及融资方式、环保、环境污染处理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工程咨询与承包行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基础设施投资、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将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符冠华、王军华变更为珠江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符冠华、王军华变更为广州市国资委。
珠江实业集团多年深耕于大湾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及运营服务,具备深厚的7区域性资源优势和强大的资本资金实力。围绕彼此的战略合作目标和资质能力,双方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协议方也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各方面进行了妥善约定,力求确保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顺利过渡和经营的持续稳定。珠江实业集团亦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坚持现有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改变,支持上市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业务,支持上市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技术、设计或研发中心”。战略合作双方有望通过长期的产业合作协同,助力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
尽管如此,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等方面需要磨合,存在双方整合不达预期等因素带来的实控人变更的风险。
3、控制权变更所可能引致的风险
(1)本次发行后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
本次发行后,珠江实业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控股股东广州水投集
团下属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业务相近的情形,该公司最近一年收入、毛利占公司同期收入、毛利比例均未达到30%,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及其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本次发行后,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等正常需要,公司可能与珠江实业集团及其关联方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珠江实业集团、广州水投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并已明确拟采取的具体安排。但若本次发行后,珠江实业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身份、地位,对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不当干预,或者不积极履行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等承诺,从而存在本次发行后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风险。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江苏区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我国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行业发展经历了由地方保护向市场开放过渡的历8程,但“条块分割、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的现象还未能完全消除。虽然公司已逐步转向以“全球知名、中国领先”为目标的跨区域发展路径,但江苏区域仍系公司核心业务区域,收入占比较高。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州市国资委,虽未改变公司经营模式及公司所在地,对现有业务开展影响较小,但公司所从事的工程咨询、工程承包业务主要招标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仍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现象,可能对公司在江苏地区业务的持续开拓造成不利影响。
4、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采取多种手段防控疫情,导致2020年以来尤其是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工程勘察、综合检测等需要现场作业的业务、以及海外业务受疫情影响较大。从目前情况看,国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但尚未完全结束,世界其他国家亦有疫情发生蔓延趋势,如疫情持续反复,对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将产生不利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和持续时间。
5、行业竞争风险公司在工程咨询领域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近年来,公司通过不断并购、新设子公司等多种方式,将业务范围拓宽到环境业务、智能交通、海绵城市、电力等领域。随着公司业务类型的延伸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各区域的不断渗透,未来公司将在新进入领域中面临其他优质企业的激烈竞争,同时,新的工程咨询企业不断进入公司既有优势领域,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
6、产品持续创新的风险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为此公司必须保持高比例的研发投入。虽然公司拥有强大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实力,但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以把握产品创新的研发方向,或者不能持续更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将会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管理风险
(1)项目管理风险
工程咨询业务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众多,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9事先预知因素的影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若发生总部和各工作现场的信息传递不畅通、分包单位的质量监管不到位、工程进度款到位不及时等情况,将可能导致项目管理风险。
(2)子公司管理风险
公司通过一系列外延并购,涉足的新领域较多,下属参、控股子公司相对较多且地域分布广,管理跨度大,给发行人对子公司的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若公司管理水平无法满足子公司管控要求,则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增长。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11779.14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266949.48万元,合计占流动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69%和56.64%。如果公司出现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可能使公司资金周转速度与运营效率降低,因此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最近三年一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含合同资产)分别为691146.88万元、855117.56万元、959818.61万元、970225.59万元,其中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含合同资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8.31%、143.30%、174.53%,占比持续上升。公司制定了较为谨慎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且公司主要客户资信情况较好,各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较小,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但如果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扩大,客户资信情况一旦出现恶化或者客户结构发生变动,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回收周期进一步延长,回款难度增加,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将可能使公司面临较大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5)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分别为62.90%、61.45%、61.85%和60.30%;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33倍、1.41倍、1.43倍和1.46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32倍、1.41倍、1.42倍和1.4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在本次发行后,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10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营运资金周转压力,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偿债能力。
若本次发行不能完成,或未来公司不能有效降低债务融资,发生贷款额度未正常接续或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经营回款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8、投资并购整合风险近年来,公司通过投资、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公司的战略部署,将业务范围拓宽到环境业务、智能交通、海绵城市、电力等领域,将业务区域拓展到国外。虽然公司在并购目标选择和团队融合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标的公司特别是境外标的公司,与公司在法律法规、会计税收制度、商业惯例、企业文化等经营管理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并购后的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并购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9、商誉减值的风险公司在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各会计年度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金额为54448.58万元。
因受疫情导致订单启动时间推迟、项目执行进度延缓,同时人工成本、外包成本等仍需刚性发生等因素影响,2020年度,子公司西班牙Eptisa预计业绩将不能达到预测数,受国际疫情发展前景尚未明朗等因素的影响,未来业绩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2020年末计提商誉减值2705.37万元。
未来,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仍有可能出现未达预期、未来经营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与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并发挥协同效应的情形,标的资产的估值水平将会下降,相应商誉减值将影响公司未来业绩。
10、工程总承包政策变动风险《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业务,虽然在公司政策施行前大部分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通过联合体方式投标,政策的施行未对公司业务模式造11成重大变化;但政策施行后,公司仅单独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主体无法再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能会对公司项目的承接造成一定影响。
11、汇率波动风险公司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特别是公司2016年并购了西班牙EPTISA后,国外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大。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汇率的波动将加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的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2、即期回报摊薄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预计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着被摊薄的风险。
13、股价波动风险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同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审批工作尚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珠江实业集团,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1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202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714059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元(含税),并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20元/股,调整为8.09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1421794股,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珠江实业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
(六)限售期珠江实业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57602313.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大湾区区域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大湾区区域研发中心51750000.0038500000.00
2偿还银行借款1200000000.00120000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19102313.461119102313.46
合计2370852313.462357602313.46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如有不足,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八)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13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谭永丰、赵龙担任本次苏交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谭永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航光电、南京熊猫、炼石有色、苏交科、诺普信、凯中精密非公开项目,崇达技术可转债项目,香雪制药配股项目,五株科技、江波龙 IPO,中航电子、中航精机、南京熊猫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赵龙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思维列控、大参林等 IPO 项目,东方精工非公开、澳柯玛非公开、红相股份非公开、佳都科技非公开、红相股份可转债、大参林可转债、香雪制药配股、香雪制药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盛路通信重大资产重组、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雷科防务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重组、思维列控重大资产重组等并购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郑元慕,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郑元慕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派能科技、欣贺股份、威尔药业、锦泓集团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锦泓集团非公开项目,锦泓集团、南京熊猫、盛路通信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海安广电私募债等项目。
14(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秋韵、李奕辰、陈涛。
王秋韵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派能科技、威尔药业、东岳硅材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东方精工非公开发行项目、苏交科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及浔兴股份控股权收购等项目。
李奕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派能科技、振华新材等 IPO 项目;奥特迅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
陈涛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文灿股份、紫晶存储等 IPO 项目;
红相股份、佳都科技非公开,红相股份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东方精工、红相股份、思维列控等并购重组项目。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2021年9月7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
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51、项目的立项审批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0年8月20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8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的进行了核查,复核了项目组提交了保荐工作底稿,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同时与项目组就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履行了问核程序,对保荐工作底稿提出了补正的意见,并于2021年1月6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1月14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16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17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17年7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18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大湾区区域研发中心、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根据项目需求设计,不会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珠江实业集团。
4、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根据202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714059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元(含税),并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本次发行股票的发19行价格由8.20元/股,调整为8.09元/股。
5、公司本次发行的上市流通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珠江实业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大湾区区域研发中心、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142179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公司于2017年6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8月21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18个月。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0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本次持续督导期限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事项安排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一)持续督导事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完善、执行有关制度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制度,并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持续关注发行人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对外担保事项并发表意见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或出具依据约定
(四)其他安排每年至少对发行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21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苏交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苏
交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22(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郑元慕
保荐代表人签名:
谭永丰赵龙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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