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需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说明后,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前、张瑞彬、李萍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