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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1712/F.TaiPingFinanceTowerNO.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06488265288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54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辛然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公告的征集期间(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5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股东授权委托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8380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056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1255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696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125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60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4935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4843%。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3、《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的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3、议案4、议案5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意见书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785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8%;反对971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8%;弃权8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468%;反对971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6281%;弃权8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51%。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629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3%;反对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0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12%;反对1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38%;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51%。
3、《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063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2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22%;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07%;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3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2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22%;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07%;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3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2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22%;反对7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07%;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71%。法律意见书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张炯张森林
_____________金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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