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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广州市东方宾馆会展中心会议二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克勤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70,696,0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30%。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7,02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
3、出席会议的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田志能董事因个人原因缺席会议。劳卓群董事、王华独立董事因公务出差而未能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一)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十)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逐个投票表决方式选举翁亚绪先生、黄克勤先生、陈志鸿先生、劳卓群女士、蔡义仕先生、马腾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华先生、李善民先生、罗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选举翁亚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_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黄克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陈志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劳卓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蔡义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马腾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王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李善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罗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十一)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逐个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朱开国先生、刘健女士、张葆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选举朱开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刘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张葆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为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十二)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体的表决情况:
同意170,69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02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震亚、唐剑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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