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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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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3入市 发表于 2004-3-27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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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之十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

决议的合法性,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可指定

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确认,被要求确认资格的参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四条 非股东的出席

(一)非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者,可以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前款以外的人员,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章 大会主席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主席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担任大会主席。董事长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董事会决定大会主席。

第六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时,若董事长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时,不适用前条规定,由大会选举主席。

第三章 开 会

第七条 大会主席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大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之十五

会主席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设备未置全时;

2、监事未到场时;

3、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九条 大会主席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条 大会应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也可以将议

题一起讨论、表决。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应就会议的每一项议题,指定一名董事或提案人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的文件。

第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席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席指定发言顺序。

(三)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四)股东发言不受次数限制。

(五)股东发言若有违反本条(一)至(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席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三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议事日程或议题提出质询。

(二)大会主席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及次数。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之十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席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章 表 决

第十五条 与会股东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表决

(一)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二)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表决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时为通过;

(三)对表决不得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一)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二)决议应就各议题分别形成。

第六章 散 会

第十八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大会主席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故等原因导致大会无法进行时,大会主席也可宣布散会。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之十五

第七章 会场纪律

第二十条 退场命令

(一)大会主席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履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5、其他危害股东大会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者。

(二)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席可以派现场工作人员劝离退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仅为议事规则,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议案的提出、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记录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就某次大会制定具体的议事细则或对本规则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在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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