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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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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年轻就是财富 发表于 2005-10-25 00:00:00 浏览:  8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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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号联合大厦 15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贵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担任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所与股份公司签署的法律顾问委托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其详情见下文)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股份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财务核算的合理性以及其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股份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

(一)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系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2000]826 号文批准,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机场集团的前身,有关情况见后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国航”)、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机场建设总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新机场公司”)及广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交投公司”)于 2000年 9月 19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其总股本为 6亿元人民币,股份总数 6亿股,其中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持

有 5.76亿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96%;中国国航、机场建设总公司、新机

场公司及广交投公司分别持有 600万股,分别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1%。根据财政部《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0]245 号),股份公司上述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03年 4月 3日以《关于核准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31 号)批准,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 2003年 4月 2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首次发行及上市”)。

根据股份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1009676)和

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亿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 10亿股;

法定代表人是冼伟雄;住所为广州市机场路 282号;经营范围是:旅客过港服务;

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务、交通运输;仓储;航空设施使用服务;提供航空营业场所;航空器维修(凭资质证书经营);航空代理、航空保险销售代理业务;

航空运输技术协作中介服务;行李封包、航空应急求援;航空信息咨询;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延伸服务;汽车和机电设备维修,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持交警部门委托证书经营);包车客运、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货及客运站经营;饮食、住宿服务;食品加工;广告业务;国内商业(专营专控商品凭许可证经营);

销售小轿车;供电系统运行管理,电气、供水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水电计量管理;

机场助航灯光设备技术咨询、检修及更新改造项目;机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及相关服务;建筑设施装饰维修、道路维修;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培育花卉、苗木;销售园林机械设备;收购农副产品(烟草除外);过境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汽车租赁。

经本所律师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正在依法从事其正在从事的业务;本所律师未发现任何导致其经营终止、解散、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等导致股份公司终止的事由。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非流通股股东

1、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机场集团

机场集团原名称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1993年 3月

11 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3 年,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将部分位于广东省内的直属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中属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汕头、湛江、梅县机场)下放至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的批复》(粤府函[2004]54号)、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的《关于同意组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的函》(粤国资函[2004]7号),2004年 2月,汕头、湛江、梅县机场并入广州白云机场集团公司,同时将该公司更名组建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根据机场集团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1010100),机场集团的住所为广州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为刘子静,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0 亿元,主营业务范围是航空器起降服务,旅客过港服务,安全检查服务,应急求援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客货销售代理服务,停车场、仓储、物流配送、货邮处理、客货地面运输等服务,园林绿化,保洁服务等。

2)中国国航中国国航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0514),中国国航的住所是北京市首都机场,法定代表人为李家祥,注

册资金为人民币 226,883.5 万元。主营业务范围是国际、地区、国内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国内通用航空业务;国际通用航空及公务飞行,航空器维修,航空客、货销售代理。根据中国国航的产权持有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发出的《关于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剥离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通知(中航集团发

[2004]239 号)》,中国国航持有的股份公司 600 万股股份被划转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持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但目前上述股份已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因此,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中国国航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出具及签署。

3)机场建设总公司

机场建设总公司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 1994年 5月 31日。根据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1635),机场建设总公司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小营综合 3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姚亚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308.3万元。主营业务范围是民用航空机场的选址、总体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民用航空机场工程及航管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机场工程承包。

4)新机场公司

新机场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9年 5月 14日,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25 亿元,住所为广州市白云机场内,法定代表人为张春林。新机场公司的

股东为机场集团及广交投公司,分别持有其 51%和 49%的出资额。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及明确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产权归属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5]66号),新机场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新机场公司注销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 600万股股份将转由机场集团持有,有关股份划转手续目前正在办理当中。

5)广交投公司

广交投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8年 5月 7日。根据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1100062),广交投公司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号嘉业大厦 13楼;法定代表人为杨丹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亿元。

主营业务范围是以自有资金投资办实业(非融资)。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均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新机场公司将被依法注销外,股份公司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目前均合法存续。新机场公司及中国国航所持有的股份公司非流通股将分别依法转由机场集团及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持有,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2、非流通股股东的持有非流通股股份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情况如下:

股份持有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机场集团 57,600 57.6% 国有法人股中国国航(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600

0.6% 国有法人股

机场建设总公司 600 0.6% 国有法人股

新机场公司 600 0.6% 国有法人股

广交投公司 600 0.6% 国有法人股

根据股份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确认,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第三方权益。

3、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适当核查,在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中,机场集团与广交投公司分别持有新机场公司 51%和 49%的股权,具有关联关系。除上述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除持有上述非流通股外,机场集团确认,其于 2005年 6月通过上交所集

合竞价买入股份公司 140 万股 A 股且目前仍然持有。机场集团承诺将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该部分股份锁定一年以上。

(三)流通股股东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流通股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份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经股份公司聘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银河证券”)担任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指定李晓岱先生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与李晓岱先生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具有承担证券保荐业务的资格。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关于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声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未发现银河证券及李晓岱先生存在不得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法定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向本所确认,其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 2日不持有股份公司 A股股份,在改革说明书公告前 6个月内亦未买卖股份公司 A股股份。

(五)律师事务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

经股份公司聘任,本所担任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 2000年 5月 16日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在本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王英哲律师和闫宏斌律师,其分别持有北京市司法局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相关律师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 2 日不持有股份公

司 A股股份,在改革说明书公告前 6个月内亦未买卖股份公司 A股股份。

二、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

(一)改革方案的制定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为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于 2005年 10月 13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改革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 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由银河证券根据机场集团与股份公司的委托协助股份公司制定。

本所认为,改革方案的制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改革方案所涉及的股份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

1、股份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分别将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向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2、机场集团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将改革方案呈报广东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并获得其原则同意。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股份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符合通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待取得相关国有股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正式审核批准。

三、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

(一)机场集团、新机场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机场建设总公司与广交投公司共同签署的改革协议

根据该协议,协议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参与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并依法按照生效的改革方案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和责任,同时,该协议还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目的及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

(二)由银河证券协助股份公司编制的改革说明书

改革说明书对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 2 日持有股份公司 A 股股份的情

况以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份公司 A 股股份的情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非流通股股东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担保措施、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份公司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 2 日持有股份公司 A 股股份

的情况以及前 6个月内买卖股份公司 A股股份的情况等作出了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关于同意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机场集团、新机场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机场建设总公司与广交投公司分别出具《关于同意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就有关本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

(四)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函》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王珺、刘峰、朱卫平、刘江华共同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函》。独立董事认为,股份公司积极响应、支持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针政策,在充分考虑了股份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自身的特点和广大 A 股股东要求的情况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程序上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符合全体股东和股份公司的长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五)股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股份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报告书中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权征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六)银河证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保荐意见书”)

保荐意见书中包括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权属及权利负担情况,实施改革方案对股份公司 A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保荐结论及理由等内容。

(七)股份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所及

经办律师共同签署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协议签署各方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股份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该通知中对 A 股股东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主

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与 A 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程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投票程序,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等作出明确说明。

经审核,本所认为,上述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

(一)根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拟向 A股东支付的对价安排

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对价安排为: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 A 股将获得机场集团支付的 5 份认沽权证和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1.8股股份。

根据改革方案,机场集团为支付对价发行的认沽权证的有关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2) 存续期:1年(自认沽权证上市日起算,含该日)

3) 发行数量:20,000万份

4) 发行价格:0元/份

5) 行权期间:权证上市首日起满 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

任何一个交易日

6) 行权比例:初始行权比例为 1:1,即 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格向机场

集团卖出 1股 A股股票

7) 行权价:7.00元

8) 当 A股除权时,认沽权证的行权价、行权比例将按以下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原行权价×(A股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 A股收盘价)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 A股收盘价/白云机场 A股除权日参考价)

9) 当 A股除息时,认沽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

整:新行权价=原行权价×(A股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 A股收盘价)

10) 结算方式:股份公司 A股股东按行权价格向机场集团收取现金并交付股份

11) 权证的上市日期:认沽权证的上市交易尚需上交所核准,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12) 期后未行权认沽权证的处置:存续期后未行权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

13) 履约担保:机场集团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2、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所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1)为积极稳妥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非理性波动,机场集团将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实施股份增持。

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拟投入资金总额不超

过 8亿元,增持上限为 10,000万股。机场集团承诺: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若公司股票任一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6.80元,则机场集团公司必须在此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至少为 2,000万股。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机场集团承诺,在机场集团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 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机场集团只有在任一连续 5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 5个交易日)股份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 9.8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上后方可通过交易所在任一价格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机场集团因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购入的股份公司股票或因认沽权证行权而增加股份公司股份的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二)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

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股份公司董事会就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拟安排的程序包括:将根据上交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股份公司 A 股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改革方案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及时与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并向上交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认沽权证的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等。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改革方案所确定的非流通股股东向 A 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内容和形式、非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承诺符合管理办法、通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参与主体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改革方案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拟订的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改革方案尚需取得相关国有股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

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并且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同时,股份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副本若干。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英哲 律师

闫宏斌 律师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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