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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十)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与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董事会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2.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议不被采纳,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3.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
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4.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5.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
证监会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召集的通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三)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不含聘请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发布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三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应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属于本
规则第三条所列(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规则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的案进
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有,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提出的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增发新股、配股等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1%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主持会议方应当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包括会议议程、议案、表决票等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详细了解有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判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所持的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及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情况,并对合法、合规性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确保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提问时间。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公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以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从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及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进行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以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公告中
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表决的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为深圳巨潮证券网(www.cninfo.com.cn)。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见证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到
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如对
本议事规则有任何修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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