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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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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05-10-17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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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2005]中银专字第 0075号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43号青云当代大厦 12层 邮编:100086

Add: 12/F, Qingyun Dangdai Plaza,No.43.Western Road Beisanhuan,Haidian District,Beijing 100086电话(Tel):(010)62122288 (总机) 62137301 传真(Fax):(010)62137361

网址(http)://www.tanglawgroup.com 电子邮箱(E-mail):office@tanglawgroup.com

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2005]中银专字第 0075号

致: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对澳柯玛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澳柯玛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五通”)、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泰隆”)、山东凌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风”)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澳柯玛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澳柯玛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澳柯玛于 1998年 12月 24日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发[1998]

第 215 号文批准,由青岛澳柯玛电器公司与山东凌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风

压缩机厂、荆州市泰隆股份合作公司、牡丹江广汇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本总额为 25,103.6 万股。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28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2000 年 12 月 8 日,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66 号文件批准,澳柯玛首

次公开发行 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34,103.6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25,103.6万股,流通股 9,000万股。2000年 12月 29日,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澳柯玛”,股票代码为 600336。

3.根据澳柯玛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澳柯玛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315号

法定代表人:鲁群生

注册资本:34,103.6万元

经营范围:冷柜系列、水净化设备、车用冷热转换箱、自动售货机、锂电池、冷冻冷藏系列、制冷机系列、饮料机系列、视听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设备、半导体材料、光电子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和应用系列及其配套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冷微电脑控制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澳柯玛已通过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度企业法人年检。

4.根据澳柯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澳柯玛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5.根据澳柯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澳柯玛股票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澳柯玛的股票没有交易异常的情况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柯玛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澳柯玛之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非流通股股份暂不上市流通,澳柯玛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澳柯玛股本及股权结构演变

澳柯玛设立时的股本为 25,103.6 万股,股权结构为国家股 24,933.6 万股,占

股本总额的 99.323%,由澳柯玛集团持有;法人股 17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0.677%,分别由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五家单位各持有 34万股,各占股本总额的 0.135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澳柯玛股本变更为 34,103.6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25,103.6万股,流通股 9,000万股。非流通股中澳柯玛集团持有 24,933.6万股,占股

本总额的 73.11%;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五家单位各持有 34万股,各占股本总额的 0.10%。

2003年 12月 10日,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澳

柯玛集团所持有的 100万股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份。

2004年 12月 3日,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银达”)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执字第 2746-1号民事裁定获得广州科源中

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00万股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上述股本演变过程合法、有效。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均已超过三年,其转让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情况

(一) 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

1.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澳柯玛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持有公司 24,833.6 万股非流通股份。澳柯玛集团成立于 1993年 1月 18日,公司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315号,法定代表人鲁群生,注册资本 7,118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居民服务业、电子技术服务,为集团内部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澳柯玛集团已经过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

2.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银达成立于 2000年 10月 26 日,住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 111-115号 13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思聪,注册资本 30,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信用担保、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代客理财、网络服务(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银达已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度企业年检。

3.河北五通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五通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 42 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来,注册资本 100 万元,主要经营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照明器材、皮棉、运动器材、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合银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北五通已经过了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

4.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

原荆州市泰隆股份合作公司,成立于 2001年 4月 11日,住所荆州市荆沙路 10号,法定代表人范卫国,注册资本 90万元,经营范围为冰箱、冰柜家用电器的制冷配件、照明灯具、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冰、冰柜及空调的销售安装及维修。

经本所律师核查,荆州泰隆已经过了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年度企业法人年检。

5.山东凌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凌云成立于 1997年 12月 31日,住所为山东省日照市兴海路 109号,法定代表人孙树桂,注册资本 5,008 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具、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日用杂品、钢材等的批发、零售;家电及摩托车维修。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东凌云已经过了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

6.牡丹江广汇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原牡丹江市广汇交电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 10月 10日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于 2002 年 6 月 26 日完成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该企业尚未完成证券帐户注册资料名称变更登记。

牡丹江广汇成立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住所为牡丹江市东长安街 32 号,法定代表人王广汇,注册资本 3,600 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金属、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市场场地及设施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牡丹江广汇已经过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

7.重庆长风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原重庆长风压缩机厂,根据重庆江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 10月 13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已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该企业尚未完成证券帐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重庆长风成立于 1998年 2月 24日,住所江津市东门外,法定代表人王玉函,注册资本 308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制冷用压缩机、汽车零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销售:家电,五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长风已经过了江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的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广东银达、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均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企业均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澳柯玛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资料、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柯玛集团持有公司 24,833.6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72.82%;广东银达持有公司 100 万股股份,

占股本总额的 0.29%;河北五通持有公司 3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0%;荆州泰隆持有公司 3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0%;山东凌云持有公司 3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0%;牡丹江广汇持有公司 34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0%;重庆长风持有公司 3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10%。

澳柯玛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中有 1351万股被司法冻结,广东银达所持公司 100万股被司法冻结,荆州泰隆所持公司 34万股被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澳柯玛集团、广东银达、河

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和重庆长风所持有的澳柯玛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除上述司法冻结和质押外,不存在其他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

(三)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广东银达、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非流通股股东买卖澳柯玛流通股股份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和澳柯玛非流

通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柯玛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银达、河北五金、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均不持有澳柯玛流通股股份,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澳柯玛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集团、广东银达、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提议同意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广东银达不同意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和重庆长风经协商一致,提出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下:

(一)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流通股股份为基数,按照每 10股送 3.8股的对价安排,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 3420万股公司股票。

(二)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支付对价安排。

其中澳柯玛集团需支付 33,832,165股,广东银达需支付 136,235股,河北五通需支

付 46,320 股,荆州泰隆需支付 46,320股,山东凌云需支付 46,320股,牡丹江广汇

需支付 46,320股,重庆长风需支付 46,320股。广东银达不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澳柯玛集团同意代为支付。

(三)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安排由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

股比例分享,其中每位流通股股东分别以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数量按照每 10股获得 3.8 股的比例获得该对价安排的股票。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后,澳柯玛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

总数均维持不变,但公司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会发生变化。

若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则澳柯玛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权分置改革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澳柯玛集团 248,336,000 72.82% 214,321,280 62.844%

广东银达 1,000,000 0.29% 1,000,000 0.29%

河北五通 340,000 0.10% 293,680 0.086%

荆州泰隆 340,000 0.10% 293,680 0.086%

山东凌云 340,000 0.10% 293,680 0.086%

牡丹江广汇 340,000 0.10% 293,680 0.086%

重庆长风 340,000 0.10% 293,680 0.086%

其他流通股东 90,000,000 26.39% 12,420,000 36.419%

合 计 341,036,000 100.00% 341,036,000 100.00%

(六)目前股票处置权受限的非流通股股东中澳柯玛集团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不影响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安排。荆州泰隆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解除设置于其股权之上的司法冻结或质押。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和重庆长风承诺在澳柯玛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澳柯玛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安排之日,若有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或因所持有的澳柯玛股份因发生质押、冻结、扣划等权利限制而不能支付其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则由澳柯玛集团代为支付。澳柯玛集团代为支付后有权向该股东追偿,被代为支付方所持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时需获得澳柯玛集团的书面同意。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本次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方案,是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达成一种意向安排,该等安排的实质是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安排的方式获得其股票流通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非流通股股东有权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处置,该等资产处置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澳柯玛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法有效,股权分置方案的实施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股份分步上市的承诺

(一)公司非流通股东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

广汇和重庆长风承诺:所持有的澳柯玛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 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澳柯玛集团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占澳柯玛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 5%,在 24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 1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作的上述承诺符合《办法》、《通知》和《操作指引》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分步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检查,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获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一)2005年 10月 13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

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签署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协议。

(二)2005年 10月 13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

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2005年 10月 13 日,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澳柯玛集团、河北五通、荆州泰隆、山东凌云、牡丹江广汇、重庆长风与为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提供保荐服务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保荐代表人、本所以及本所指定律师均签署了保密协议。

(四)2005年 10月 13日,保荐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就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了保荐意见。

(五)非流通股股东分别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澳柯玛集团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河北五通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荆州泰隆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山东凌云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牡丹江广汇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重庆长风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2005年 10月 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出具承诺。

(六)2005年 10月 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澳柯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股权分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已获得了目前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就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有关协议、承诺合法、有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获得澳柯玛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七、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澳柯玛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公告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

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 澳柯玛相关股东会议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澳柯玛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至少发布两次会议催告公告;

(四)澳柯玛董事会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澳柯玛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提供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3天。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拟采取的上述旨在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若干意见》、《办法》、《通知》、《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澳柯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获得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罗文志

张 力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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