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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江纯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12262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8418%。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永龙先生担任董事的提案》
同意6122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夏传文先生董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6122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成都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伟、李仁愚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成都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肖伟、李仁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成都银河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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