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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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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05-8-18 00:00:00 浏览:  6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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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内容由公司证券处于2005年8月5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全体董事。会议于2005年8月16日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4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董事路国培、闫明晨、赵启超因公出分别委托董事张黎明、侯淑芬、王奇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关锡友因公出委托独立董事常守范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殿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报摘要》;

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沈阳商业城(集团)对沈阳安立置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会前已经独立董事认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14名董事中有3名属于关联董事,审议时关联董事赵启超、路国培、闫明晨回避表决。(详细内容另见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拟不参加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议案》;

公司接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沈国资发[2005]7号文通知,要求“对我市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第8条“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和国务院国资委《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第3条之规定“股份制企业应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出具相关决议报国资委。”鉴于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每年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清晰,无需重新清产核资,因而决议不开展清产核资,并报国资委审批。

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通知);

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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