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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三节 登记
第五章 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第三节 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五)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
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投票表决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他事项,公司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股东账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
第七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在公告的表决时间之前将表决结果通
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公司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
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提议股东、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后,应当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
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
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披露);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第三节 会议登记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
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
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
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直接提出的股东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立即召集到会董事
按本规则提案的要求予以审查,经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对符合规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
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
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向股东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宣读报告及议案。
(四)会议发言及讨论。
(五)议案表决:
1、通过计票人。
2、通过监票人。
3、投票。
、计票。
5、计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七)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日在会议登记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四十条 股东发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股东发言所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节约时间。
(三)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所持股份数额。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五)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秩序,董事会认为应该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了解公司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股东在会后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提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他股东(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5%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如本次股东大会系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其视必要性提请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问。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就上述事项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
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如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和提案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顺序进行表决。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涂
改、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前款所指“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及其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书面决议。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决议执行的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也可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将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及其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聘请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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