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745,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26%。
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2,5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48%;
(2)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771,576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8%,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3%;
(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计7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62,739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8.91%,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
会议由董事长肖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石艳玲女士、赵程涛先生到会见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率
(股) (股) (股) (股) (%)
全体股东 170,745,315 170,232,251 284,834 228,230 99.70
流通股股东 28,234,315 27,721,251 284,834 228,230 98.18
非流通股股东 142,511,000 142,511,000 0 0 1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议案表决情况
1 沈阳八达通信科技开发公司 5,496,909 同意
2 沈阳市电通技术开发公司 3,923,443 同意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67,200 同意
4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稳健成长证 1,246,391 同意
券投资基金
5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1,230,658 同意
6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 1,086,812 同意
势证券投资基金
7 交通银行-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825,674 同意
8 李艳周 511,000 同意
9 李丙位 406,600 同意
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6,060 同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向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形式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3.8 股。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计算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共计2907万股,对价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非流通股股东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能源”)、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东辰经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信”)分别同意并将履行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山股份”)董事会提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的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金山股份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使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金山股份的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由东方新能源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170万股非流通股应该支付的对价,不论过户是否完成,均由东方新能源支付;由东辰经贸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28.9万股非流通股应该支付的对价,不论过户是否完成,均由东辰经贸支付。
(2)非流通股股东东方新能源承诺自其所持非流通股(包括由其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170万股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48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出售股份。东辰经贸(其所持股份包括由其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28.9万股非流通股)和深圳联信分别承诺:自其各自所持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各自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3)为保持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价的稳定,东辰经贸承诺在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 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 5.8 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深圳联信承诺在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 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 4.8 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
(4)非流通股股东东辰经贸承诺,将承担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费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石艳玲律师、赵程涛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改革管理办法》和金山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