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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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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果儿 发表于 2005-4-20 00:00:00 浏览:  8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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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5年6月24日,上午9: 00开会,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本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5年6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邀请的嘉宾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4.  公司2004年度报告;

5.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一);

6.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二);

7.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三);

8.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见附件四)的议案;

9.《独立董事制度》议案(见附件五);

10.统一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1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公司联系电话:0755-26506648,26506649

传真:0755-26506803

邮政编码:518057

2、登记时间:2005年6月21日至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五楼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的文件: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登记截止日证券商出具的股份证明(交割单)办理登记手续;

(2)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持法人单位证明、证券帐户卡、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受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六:授权委托书)5、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附件一

修改《章程》的议案

一、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经营,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所列事项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第【】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五、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六、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以下两款: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应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以下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八、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九、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以下一款: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十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以下一款: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十二、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十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第【】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时,股东每轮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会议该轮投票应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数与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

对于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按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对得票相同但能当选人数少于位候选人数时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股东投出的票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该轮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投出的票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该轮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因仍不够票数,没有选出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对公司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推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必股东大会选举,直接当选。

十四、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第【】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并由提名人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材料,董事会经审查候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由提名人同时按规定向董事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材料,董事会经审查候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决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十五、在第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十六、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应遵循前款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或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发生前款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保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该类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十七、第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做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五)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十八、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十九、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后增加一项:

(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二十、删除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二十一、第九十四条修改为:

第【】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如遇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同时,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对独立董事意见进行单独公告。

二十二、删除第九十五条

二十三、将第九十六条顺序变为放在第九十二条之后

二十四、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第【】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十五、删除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二十六、在第五章第一节之后增加一节“独立董事”含以下六条:

第【】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二十七、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十八、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

二十九、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十、删除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十一、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第一百二十九条改为:

第【】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国家有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十三、第一百三十一条后增加两条:

第【】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十四、第一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十五、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

第【】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这些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应当在指定报纸上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十六、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

第【】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十七、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

第【】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一种或数种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三十九、因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造成章节、条款的序号紊乱,对章节条款序号以及条款中相互援引时提及的序号做相应调整。

附件二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一、第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所列事项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因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

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五、第十二条第一款后增加以下两款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应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六、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如果是授权性的,表决通过后将形成对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的授权,该提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和依公司章程不能够授权他人的决定事项。

(二)提案事项应属于对机会的把握和根据形势变化采取相应措施具有依赖性的事项。

(三)要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不能含混不清。

(四)授权要有明确的期限。

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八、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九、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第【】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十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的序号及条款中相互援引时提及的序号相应调整。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所授权范围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出席人(签字):

持有股数(股):           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地址: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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