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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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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dess 发表于 2005-9-19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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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 -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思源电气与本所签订的

《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思源电气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保荐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源电气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经本所及本所签字律师核查确认,本所及本所签字律师未持有思源电气流通- - 2股股份,也未买卖过思源电气流通股股份,与思源电气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签字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思源电气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思源电气成立于1993年12月2日,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10065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0万,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法定代表人为董增平,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保护设备,电气设备,电力监测设备,电力自动化实验设备,光电设备,仪器、仪表、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力自动化和电力监测领域的“四技”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除专项规定)。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反映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思源电气自设立之日起历年来均依法通过工商年检。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思源电气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思源电气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思源电气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1993年12月,董增平、陈邦栋和李霞三位自然人分别以现金出资,投资设

立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30万元。三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董

增平40%,陈邦栋和李霞各30%。

1996年9月,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增资扩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1998年 6月,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原股东以现

金方式增资,同时吸收杨小强作为新的自然人股东。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从- - 3

5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四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董增平35.2%,李霞和陈

邦栋各26.4%,杨小强12%。

1999年 1月,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结构进行调整,原各股东分别

向新股东李锋转让部分股份,注册资本金保持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董增平 32.384%,陈邦栋和李霞各 24.288%,杨小强

11.04%,李锋8%。

2000年11月,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结构进行调整,原各股东分别

向上海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王淳等五位

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转让部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保持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董增平29.16%,陈邦栋和李霞各21.87%,

杨小强9.94%,李锋7.20%,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00%,王淳1.12%,印

勇1.03%,张晓国0.75%,王建忠0.56%,林凌0.5%。

2000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50号文批准,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以2000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600万元,按照1:

1的比例折为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3600万股,整体变更为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0万元,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更。

2003年5月5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议案,以 2002年

末的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1的比例派送股票股利。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96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13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4年 7月 21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了13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5300万元。发行上市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流通股 3960.00 74.72%

其中:国有法人股 237.60 4.48%

发起人股 3722.40 70.23%

流通A股 1340.00 25.28%

股份总数 5300.00 100.00%

- - 4

2005年4月28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10转增10的转增方案。

转增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流通股 7920.0 74.72%

其中:国有法人股 475.20 4.48%

发起人股 7444.80 70.23%

流通A股 2680.0 25.28%

股份总数 10600.00 100.00%经核查,思源电气上述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股本变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思源电气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思源电气现不存在因相关当事人涉

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等而被立案调查,或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集中持有等其他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思源电气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思源电气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及持股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思源电气承诺,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思源电

气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 东 股份数量(股) 比 例(%) 股份性质

1 董增平 23,094,720 21.79 发起人自然人股

2 李霞 17,321,040 16.34 发起人自然人股

3 陈邦栋 17,321,040 16.34 发起人自然人股

4 杨小强 7,872,480 7.43 发起人自然人股

- - 5

5 李锋 5,702,400 5.38 发起人自然人股

6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52,000 4.48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7 王淳 887,040 0.84 发起人自然人股

8 印勇 815,760 0.77 发起人自然人股

9 张晓国 594,000 0.56 发起人自然人股

10 王建忠 443,520 0.42 发起人自然人股

11 林凌 396,000 0.37 发起人自然人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董增平先生,持有本公司 23,094,72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1.79%。基本情况如下:

董增平先生:董事长,公司创始人之一,35岁,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高电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现在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徐州矿务局供电处技术员、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思源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现为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闵行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截止本说明书公告日,董增平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互相担保、互相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全体

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截止本说明书公告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无权属争议,也不存在冻结、质押的情况。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全体

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截止本说明书公告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全体

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本说明书公告前两日,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思源电气非流通股股东董增平、李霞、陈邦栋、杨小强、李锋、王淳、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印勇、张晓国、王建忠、林- - 6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参与思源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思源电气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94年9月27日,其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100334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上海市淮海中

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73443.8870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核查,海通证券持有2003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 Z22531000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3年 9月 18日

至2006年9月18日。

海通证券指定的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保荐人代表人汪烽具体负责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二)经核查及海通证券确认,海通证券不存在下述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的情形:

1、海通证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思源电气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思源电气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海通证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3、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思源电气的股份、在思源电气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其他可能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海通证券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7具备担任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 对价的形式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对价的数量总计为

670万股思源电气股票,于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

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份。对价划入流通股东账户之日起,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对价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后 序号 执行对价的股东

名称 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股份数量

(股)本次执行对价现金金额(元)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

1 董增平 23,094,72021.791,953,720 21,141,000 19.94

2 李霞 17,321,04016.341,465,290 15,855,750 14.96

3 陈邦栋 17,321,04016.341,465,290 15,855,750 14.96

4 杨小强 7,872,4807.43665,9800 7,206,500 6.80

5 李锋 5,702,4005.38482,4000 5,220,000 4.92

6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52,000 4.48402,0000 4,350,000 4.10

7 王淳 887,0400.84 75,040 0 812,000 .77

8 印勇 815,7600.77 69,010 0 746,750 0.70

9 张晓国 594,000.56 50,250 0 543,750 0.51

10 王建忠 443,5200.42 37,520 0 406,000 .38

11 林凌 396,000.37 33,500 0 362,500 .34

合计 79,200,000 74.726,700,000 72,500,000 68.40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 - 8序号股东名称 限售比例(占目前总股本比

例)按目前股本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可上市流通时间承诺的限售条件

5.00% 5,300,000 G日+12月

5.00% 5,300,000 G日+24月

1 董增平

9.94% 10,541,000 G日+36月

见注1

5.00% 5,300,000 G日+12月

5.00% 5,300, 0 G日+24月

2 李霞

4.96% 5,255,750 G日+36月

见注1

5.00% 5,300,000 G日+12月

5.00% 5,300, 0 G日+24月

3 陈邦栋

4.96% 5,255,750 G日+36月

见注1

5.00% 5,300,000 G日+12月 4 杨小强

1.80% 1,906,500 G日+24月

见注1

5 李锋 4.92% 5,220,000 G日+12月 见注1

6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10% 4,350,000 G日+12月

7 王淳 0.77% 812,000 G日+12月 见注1

8 印勇 0.70% 746,750 G日+12月

9 张晓国 0.51% 543,750 G日+12月 见注1

10 王建忠 0.38% 406,000 G日+12月 见注1

11 林凌 0.34% 362,500 G日+12月 见注1

注1:由于董增平担任思源电气董事长,李霞担任思源电气董事、副总经理,陈邦栋担

任思源电气副董事长,杨小强担任思源电气董事、总经理,李锋担任思源电气董事,王淳担任思源电气监事,张晓国担任思源电气监事会主席,王建忠担任思源电气监事,林凌担任思源电气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上述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应按照规定予以锁定,直至股份限售期满且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 - 9

注2:G日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

(四)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

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作出决议后,非流通股股东将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落实改革方案,实施对价安排。

5、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

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

6、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公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的临时保管等事宜。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忠实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前文中“受让人”系指采取协议方式受让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流通股股份的民事主体。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思源电气非流通股股东董增平、李霞、陈邦栋、杨小强、李锋、王淳、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印勇、张晓国、王建忠、林凌将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获取思源电气全部非

流通股份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禁售期等事项作出承诺,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 - 10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经核查,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系思源电气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书面授权思源电气董事会编制《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经核查,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载明上海联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创”)持有占公司总股本 4.48%的

475.20万股股份的性质属国有法人股,但依据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商资一批〔2003〕1075文《关于同意上海联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上海联创投资者于2003年9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上海联创由注册资本人民币14975.6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持有 50%与国有独资的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变更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872.7909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为: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

6828.8338 24.5%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6828.8338 24.5%

摩托罗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4738.3744 17%

- - 11

Kingland Overseas Development Inc.4738.3744 17%

Asiagrowth Investments Limited 4738.374417%

总计 27872.7909 100%

2003年 11月 28日,上海联创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批准号为外经贸资审字

【2003】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上海联创变更

为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 12月 17日,上海联创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新的营业执照,载明上海联创的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

据上海联创出具的承诺,上海联创的企业性质已由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企业,现正在办理该等股权性质变更的社会法人股的相关手续,上海联创的本次对价安排已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除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变更需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日前得到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公告批准文件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尚需取得思源电气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思源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参与主体资格合法,思源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及实施程序符合《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变更需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日

前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公告批准文件外,该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但尚需取得思源电气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 - 12(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史焕章

经办律师:朱弘杨依见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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