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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股法字(2005)第0070号
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意见书所述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了验证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对达安基因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达安基因、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已获达安基因的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签署该等文件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批准、确认及授权;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达安基因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达安基因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验证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
(一)达安基因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达安基因的基本情况:
达安基因系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2001]3号文”批准,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函[2001]33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3]80号文”确认,于2001年3月8日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医科大学于2001年10月与中山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中山大学,公司为此随之更名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119号文核准,公司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00万股;同年8月,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股票简称为"达安基因",股票代码为"002030敗?
达安基因目前持有注册号为440101110513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蕴韶,经营范围为:研究体外诊断试剂及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医疗设备;生产:体外诊断试剂(另设分支机构生产);批发、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销售:中成药、常用化学药制剂(持许可证经营);技术咨询服务;医学检验、病理检查(由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根据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为8360万元,股份总数8360万股,其中流通股份2200万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2,965,685.8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56,165,672.60元。
2、经合理查验,并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公司最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而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以及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境内公开发行的A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达安基因具备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及其持股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共计11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持有公司61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8%。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中山大学 18,726,400 22.40
2 广州生物工程中心 14,044,800 16.80
3 汪友明 5,808,880 6.95
4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544,000 6.63
5 深圳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435,200 5.30
6 刘强 3,942,400 4.72
7 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264,800 3.91
8 何蕴韶 2,266,880 2.71
9 程钢 1,737,120 2.08
10 周新宇 1,256,640 1.50
11 吴军生 572,880 0.69
合 计 61,600,000 73.68
2、主要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中山大学、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汪友明、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分述如下:
(1)中山大学,单位性质为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黄达人,业务范围为: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医学类、政治学类、法学类、生物学类、理工类和语言学类高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班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哲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政治学类、生物学类、理工类、语言学类和医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科技法律咨询。
(2)广州生物工程中心,单位性质为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吴翠玲,业务范围为:承担生物医药项目科技评估、投资论证及重大项目管理;开展生物医药相关专业技术咨询、培训及技术成果推介等服务。
(3)汪友明,中国国籍,住所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身份证号为342825660204203。
(4)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法定代表人李穗明,住所为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红塔综合楼,主要经营:对信息产业、通信、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对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风险投资;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投资顾问及相关顾问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组织交流;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5)深圳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敬强,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68号,主要经营: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6)经合理查验,上述非流通股法人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上述非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经合理查验,并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自然人股东何蕴韶在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大学任教,为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担任行政职务);
(2)自然人股东刘强与自然人股东吴军生为夫妻关系;
(3)自然人股东汪友明为自然人股东何蕴韶的妹夫。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的情形。
4、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的情况:
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函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的情形。
(三)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备本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采用的方案
(一)经查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权分置方案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承诺并出具了承诺函: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了法定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中山大学、广州生物工程中心、何蕴韶、周新宇、程钢、吴军生做出了特别承诺:
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承诺人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已经聘请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该机构已经指定傅承做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事宜。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分置改革可选保荐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0001812611(1-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Z27951000。傅承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保荐代表人,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112010001062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授权、批准
(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一致同意采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对价安排,并确认遵守《达安基因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为此订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一致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
(二)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中山大学参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向性批复。
(四)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目前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及内容真实、有效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说明书、专业意见、协议、声明等文件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均为正式文本文件,该等文本文书均依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做出,其形式和内容真实、有效。
八、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取得达安基因相关股东会议的通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杨 星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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